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制定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自4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主要针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定不同,《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分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和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方式,用餐单位和承包方都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以解决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规定》还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学校、幼儿园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并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其标准严于其他集中用餐单位。王丹指出,集中用餐单位应依法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管理。例如,在选择承包经营企业或供餐单位时,须确保其具有食品经营资质;供餐单位送餐时,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供餐单位作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果未按规定履行相应食品安全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对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如有其他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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